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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

      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

               2000411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0715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成都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加強對成都市著名商標的保護,推動商標注冊人積極創(chuàng)立馳名商標,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成都市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商標所有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成都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五條  認定著名商標實行商標注冊人自愿申請。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須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商標權屬無爭議; 

    ()  連續(xù)實際使用時間三年以上;

        ()在市場上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優(yōu)良并能保持穩(wěn)定;

        ()商品的覆蓋地域廣,市場占有率較高;

        ()未發(fā)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六條  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申請書;

        ()商標注冊證原件和復印件;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量及銷售區(qū)域的證明材料;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進行宣傳及廣告發(fā)布情況;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經(jīng)濟指標;

        ()消費者及用戶的評價或反映情況;

        第七條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接到著名商標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和有關材料,并說明理由。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第八條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著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征求消費者協(xié)會、行業(yè)協(xié)會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在60日內(nèi)組織評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并公告,發(fā)給著名商標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九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3個月內(nèi),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復核認定并公告。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十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對其著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自覺維護著名商標的信譽。

       經(jīng)著名商標所有人申請,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推薦其參加馳名商標的認定。

        第十一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著名商標:

        ()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的;

        ()不按核準的商標和核定的商品范圍使用的;

        ()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

        第十二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其著名商標:

      ()在有效期內(nèi),喪失著名商標條件的;

        ()有效期滿未按本規(guī)定申請復核的;

        ()被撤銷注冊商標的。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擅自制作、出租、出借、轉讓著名商標證書。

        被撤銷或注銷著名商標的,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收繳其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自著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jīng)登記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nèi),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但公告前已經(jīng)登記的除外。

        第十五條  在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著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從而可使著名商標所有人權益受到損害的,著名商標所有人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兩年內(nèi),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兩個以上相同或近似商標均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六條  禁止捏造、散布虛偽事實貶低、損害著名商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

        ()著名商標的文字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的;

        ()著名商標的文字為國家或省、市聞名的江、河、湖、山以及風景名勝等名稱的;

        ()著名商標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質(zhì)的。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對侵犯著名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著名商標專用權的,在調(diào)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與侵權行為有關的物品和經(jīng)營場所,對有可能被轉移、隱匿、銷毀與侵權行為有關的物品,經(jīng)分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批準可以查封、扣押;

    ?。ǘ?/span>)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yè)務資料,經(jīng)分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批準可予以扣押。

        第十九條  對侵犯著名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收繳直接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對侵權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jiān)督銷毀該商品或者收繳銷毀該商品。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jiān)督檢查侵犯著名商標專用權行為時,有關當事人應予協(xié)助,不得拒絕。

        任何人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封、扣押的物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收繳其偽造、涂改和制作的證書。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jīng)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侵犯著名商標所有人權益,給著名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侵權人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負責成都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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